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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,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。
2、意涵取自“朝廷有德泽、禁令、承流宣播,以下于有司”。
3、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,简称“布政使司”、“布政司”、“藩司”,不称“行省”。
4、在正式的文件中,避免使用元朝的“行省”一词,所以在地名下加“等处”。
5、布政使司设左、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,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。
6、而一省之刑名、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。
7、布政司、按察司、都司合称为“三司”,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;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。
8、清朝沿袭明制,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,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“行省”,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、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。
9、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,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、财政、田土、户籍、钱粮、官员考核、沟通督抚与各府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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