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代码:000021 证券简称:深科技 公告编码:2023-040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
(资料图片)
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
一、 会议召开情况
现场会议召开时间:2023 年 5 月 30 日 14:30
网络投票起止时间:2023 年 5 月 30 日
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
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9:15 至 15:00 期
间的任意时间。
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 会议出席情况
(1)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
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6 名,其所持有表决权的
股份总数为 652,947,387 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.8398%。
(2)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
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9 人,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
份总数为 633,623,894 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0.6016%。
第 1 页 共 4 页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-040
(3) 网络投票情况
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7 人,代表股份数量 19,323,493 股,
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.2382%。
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。
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作为
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(第二次)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
划 相 关 议 案 向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征 集 投 票 权 , 征 集 时 间 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
生投票。
三、 提案审议情况
公司 2023 年度(第二次)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1-4 为特别决议议案,须经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代表)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;提案
权的 1/2 以上通过。
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,审议通过了以下
提案:
提案序号 提案名称
关于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》及
提案 1
其摘要的议案
提案 2 关于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》的议案
关于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(修
提案 3
订稿)》的议案
提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
提案 5 关于对深科技城一期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
四、 提案表决情况
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:
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
提案序号
股数/票数 占比注 1 股数/票数 占比注 1 股数/票数 占比注 1 结果
第 2 页 共 4 页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-040
提案 1 652,110,487 99.8718% 836,900 0.1282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2 652,149,187 99.8778% 798,200 0.1222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3 652,149,187 99.8778% 798,200 0.1222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4 652,149,187 99.8778% 798,200 0.1222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5 652,937,787 99.9985% 9,600 0.0015% 0 0.0000% 通过
注 1:占比,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。
其中,中小投资者(指除本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
持有本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)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:
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
提案序号
股数/票数 占比注 2 股数/票数 占比注 2 股数/票数 占比注 2 结果注 3
提案 1 18,486,593 95.6690% 836,900 4.3310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2 18,525,293 95.8693% 798,200 4.1307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3 18,525,293 95.8693% 798,200 4.1307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4 18,525,293 95.8693% 798,200 4.1307% 0 0.0000% 通过
提案 5 19,313,893 99.9503% 9,600 0.0497% 0 0.0000% 通过
注 2:占比,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。
注 3:同总体表决结果。
五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现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出席或
列席会议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、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,会
议通过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
六、 备查文件
特此公告。
第 3 页 共 4 页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-040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二○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
第 4 页 共 4 页
查看原文公告